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503号
原告:舟山远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758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彤,分别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舟山远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远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舟山远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