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537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7682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创源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东段73-3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693336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创源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834元、执行费33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执行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金额236元,扣除本案的部分执行费,已无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向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创源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龙岩市范围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福建龙岩创源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6日下午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创源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郑 锦 斌
书记员 邓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