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

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与锡林郭勒盟玖源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2民初218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玖源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满族,系公司员工,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与被告锡林郭勒盟玖源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以因原告遗漏起诉对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6.0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应国钻井队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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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