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某。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
被执行人吴某,住湖南省上沙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