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通海县建云防水建材经营部、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建云防水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3MA6LEK980A。经营场所: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能源站铺面)。
经营者:刘建云,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
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建云防水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建云防水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建云防水建材经营部工程款50138元;另外负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590元及执行费652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建云防水建材经营部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德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