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某某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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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403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被执行人:**,住山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技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案件款1471633.2元。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树华
审判员张鹏飞
审判员宋燕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