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恢801号之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