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1民初2426号
原告:龙口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开发区粮油塔北商住楼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8296905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口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光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