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2221行初2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亮,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陈凤华,局长。
负责人:张志国,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梅,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花,该局社会保险股股长。
第三人: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镇。
法定代表人:冯向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国,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杰,该公司业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本案原告***以被告***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俊华
审 判 员 李宝德
人民陪审员 王春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甜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