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内2221行初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亮,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陈凤华,局长。
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鸿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秀宝,总经理。
第三人: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镇。
法定代表人:冯向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本案原告***以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金辉
审判员  闫俊华
审判员  李宝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程 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