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1民初4652号
原告:胥文秀,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璐,内蒙古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前旗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前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胥文秀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前旗供电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前旗供电分公司、科右前旗富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胥文秀以缺少被告主体,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文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胥文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胥文秀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钱国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