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4民初3830号之一
原告:甘肃正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柏树巷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9460635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5512676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甘肃正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甘肃正元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正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计882元。
审判长丁永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