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698号
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312国道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同济里-库尔勒东路10幢。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三期***B楼。
法定代表人:刘睿,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0元,减半收取计8230元,由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敬 川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何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