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2278号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三期***B楼。
法定代表人:刘睿,该公司经理。
被告:伊宁市第二十三中学,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2311号。
负责人:**非亚***。
被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辽宁路84号。
负责人:***。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宁市第二十三中学、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现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