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305号城市花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伊犁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下胡地亚于孜村力创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09日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04月0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中止执行、不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021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 克 力 克 · 伊 力 审判员 李    亚    军 审判员 阿地力江·阿布都瓦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米也**·白合地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