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401民初413号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三期***B楼。 法定代表人:刘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绿野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给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