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

武定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与武定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定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
住所地:武定县环西新村*号。
组织机构代码:217621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定中医院。
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武元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56624916-3。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彩云商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彩云商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职工,住武定县。
上诉人武定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定中医院、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定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定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武定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判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定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1元予以退还。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晋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严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