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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3415号
原告:赤峰天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能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天润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泽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呼合格日嘎查。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天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泽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赤峰天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赤峰天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