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12722-9,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张弛。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被执行人:梁成在,男性,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成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了网络查控,执行到位15000元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无存款,经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