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特47号
申请人: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路同创机械设备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农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阳农机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玉劳人仲裁字(2018)153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裁决鑫阳农机公司支付工资4695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仲裁委以平均工资标准3160元为依据裁决补发3个月工资共4695元,认定错误。鑫阳农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每个人的岗位不同学历不同,工资总额不同,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按照鑫阳农机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考核标准考核不达标属于待岗,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待岗工资为1800元。该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二、裁决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鑫阳农机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每个企业的性质、规模、行业不同,制度不同,企业有权利根据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劳动条件,企业员工应遵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成为企业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三、裁决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连续多年多次迟到、早退、请假、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按法律规定不应享受休假制度。四、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并未解除。**按照鑫阳农机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考核标准考核不达标属于待岗,并且工资发放至2018年12月底,不属于辞退。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维护鑫阳农机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称,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三项是终局裁决,第二项是非终局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鑫阳农机公司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玉劳人仲裁字(2018)153号仲裁裁决:一、鑫阳农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9月、10月、11月工资4695元,2017年与2018年加班工资12999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426.7元(以上合计26120.7元);二、鑫阳农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920元;三、鑫阳农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其中以上第一、第三项为终局裁局。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裁字(2018)153号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
针对该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鑫阳农机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理由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事实认定是否错误并非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且鑫阳农机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仲裁认定事实时存在伪造证据或隐瞒证据的情形,故鑫阳农机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理由不成立。综上,鉴于鑫阳农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玉劳人仲裁字(2018)15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且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并无错误,故鑫阳农机公司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军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