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2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250-7),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28号科技广场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5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