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董华荣、沈阳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296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女儿。
被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69559639A。
法定代表人:黎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阳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龙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