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负责人:闫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超,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观海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被告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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