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505号
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负责人:闫正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观海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鲁(2018)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18)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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