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254号
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贸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33971D。
法定代表人:许佩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博,男,1994年2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超,男,199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崂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环湖南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林,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四: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本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强,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东方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因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原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多交的2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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