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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6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百利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延边百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2)吉240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1,2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1日主动向本院履行了义务,执行费2,932.00元已发放至本院指定账户,执行款233,420.00元(含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执行案款231,27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240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所有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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