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百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边百利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26民初86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百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延边百利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