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427号
原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俊会,董事长。
被告:*拥军,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起诉后以案外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