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02民初60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卢俊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乾坤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戚秀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