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039号
申请执行人赵汉臣,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78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占宏
执行员 同 创
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