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62号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斯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傅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