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绿源体育设施工程部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80号之一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中艺高新产业园厂房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广东迎东(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四,广东迎东(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绿源体育设施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财政所首层第2、3间商铺。
经营者:李涛。
被告:乐昌市两江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两江镇中学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
第三人: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65号政通商住楼203-204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绿源体育设施工程部、乐昌市两江镇中心学校、第三人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59元,减半收取计2882.29元,财产保全费2008.20元,合计4890.49元,由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陈红
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
人民陪审员  胡俊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