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波,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燕含,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
被告:乐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邱鑑林。
原告***与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美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雷惠芳
书 记 员 林 殷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波,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燕含,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
被告:乐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邱鑑林。
原告***与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美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雷惠芳
书 记 员 林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