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鑫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鑫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一村农贸肉菜市场四楼D1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65号政通商住楼203-2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审被告:乐昌市玉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立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快,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韶关市鑫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乐昌市玉煌科技有限公司、***立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2日***公司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鑫田公司于收到该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024.03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鑫田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韶关市鑫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龙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