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隆祥建设有限公司

龙口鼎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张家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70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瑞新小学东一百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RRG59R。
法定代表人:李小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峰,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高新区大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1ME0380358Q。
法定代表人:张允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杰,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涛,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龙口市隆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275444551。
法定代表人:刘玉祥,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第三人龙口市隆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孟庆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