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恢2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址广西钦州市钦**。
被执行人: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龙东路东,机构代码:72754445-5。
法定代表人:刘玉祥。
被执行人:金树本,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金树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金树本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钦南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书、(2015)钦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