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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某某民委员会、龙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3811号 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1ME0380358Q。 法定代表人:***,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27544455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瑞新小学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RRG59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与被告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