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3811号
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1ME0380358Q。
法定代表人:***,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27544455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瑞新小学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RRG59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与被告龙口市**建设有限公司、***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大脉***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