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681民初2093号
原告:逄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