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张坞垅社区长盛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显华,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
负责人:邹伟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郑青蓝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洪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