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东行审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楼东江。
被执行人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0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园区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园区地段;四至范围:1、东至路、南至空地、西至养源街、北至路。2、东至空地、南到路、西至凯亿公司、北至空地;建设用地面积3385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为耕地3218平方米,水面167平方米,在金东区孝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到调查时止,已基本平整好。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3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3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33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捌仟零壹拾元整(880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零壹拾元整(880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7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0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0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内容由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三项内容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敏
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
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