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顺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张坞垅社区长盛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
被执行人: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
村委会主任:邹伟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义法院(2017)浙072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村民委员会在武义县西联乡大溪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征地补偿费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六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