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1149号
原告:***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0272374A。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89833746T。
负责人:杨某,经理。
原告***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提出对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