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9008号
原告: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詹海祥,男,40岁,汉族,住址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詹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