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杰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金和商务写字楼1-401号。组织机构代73027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杰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亚太世纪花园51号楼4单元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0937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杰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杰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