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华贝尔兴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2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浭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邓朝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昆,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贝尔兴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西里13号楼3层329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暂安处甲二号。
法定代表人:杜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贝尔兴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2元减半收取8751元,由上诉人**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群勇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高贺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