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3787号

原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邓朝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坤,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宝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