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轩辕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5778号

原告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向阳路2号盛阳门大厦2-2207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瑜,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晓雷,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轩辕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单元14层1432号。

法定代表人罗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轩辕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