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黎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弘康园西区11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单凤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恩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