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绿民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国民
审判员  韩 维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志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