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绿民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钱款,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绿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国民
审 判 员 韩 维
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刚